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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校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校在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南京工业大学党校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校是学院党委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依托,是在学校党校的统一管理和督导下,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培养的主要阵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院党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校长:学院党委书记兼任

副校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

办公室:院办、学办相关成员、党建秘书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负责提交入党申请书师生的初级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师“双带头人”培训;支部书记、支委培训。此外,配合好学校党校开展各类培训,配合学院党委做好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党校要按照学校党校有关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培训教学计划。计划要对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并及时报送学校党校审批、备案。应结合实际开展实践性强、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教学改革和探索,做到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学员自学相结合,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其中,理论教学以课堂集中授课为主,如主题报告、专题讲座和讨论课等;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考察、专题调研、主题实践、志愿服务等。

第六条 党校学员考核采取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结业考试为主,同时结合社会实践、日常考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党校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资料建档及管理工作。需存档的资料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学员名册、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等。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八条 学院党校应有相对固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及教学经验,并热心支持党校的教育工作。党校教师根据需要从学院党政领导、学院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以及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院内外专家、学者、党员干部和党务工作者中选聘。

第五章  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学院党委为党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管理经费,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教学场地与设备。

第十条 学院党委要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努力提高党校的教育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起执行。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