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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说明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24

根据《南京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南工委组〔20163号),现将出国(境)党员管理具体流程梳理如下:

一、请假审批

出国(境)6个月以内的党员,须由其本人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 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doc

二、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

1. 本校党员因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境)6个月及以上的,应在出国(境)前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党员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党员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无故超假半年左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3. 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4. 党员出国(境)后,组织关系保留在校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保留期间每半年至少与党组织联系1次。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5. 党员出国(境)期间不需交纳党费,回国后按规定补交党费。

6. 所涉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用于二级党组织留存、个人留存、归入党员个人档案、党委组织部备存。二级党组织应做好该同志行前教育工作、及出国(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附件: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doc

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doc

三、出国(境)恢复组织生活

1.党员出国(境)6个月以上如期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及预备期审批表》,并向党组织提交国(境)外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表现汇报材料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补交出国(境)期间党费。

2. 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校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二级党组织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其转正时间从回校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 经所在党支部集体讨论(出国境党员需参加会议,报告出国境期间情况,接受支部大会的表决)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4. 党员出国(境)不履行请假手续和党籍管理审批手续的,或回国后6个月内不申请恢复党籍、参加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5. 所涉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用于二级党组织留存、个人留存、归入党员个人档案、党委组织部备存。

附件: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doc

预备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及预备期审批表.doc

四、出国(境)党员停止党籍

1. 党员出国(境)定居,或出国超过5年未归,由二级党组织填写《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由党支部、二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 党员停止党籍后,停止收交党费。党内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党员总数内。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备查。

3. 预备党员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所在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 所涉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用于二级党组织留存、个人留存、归入党员个人档案、党委组织部备存。

附件: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期限审批表.doc

五、出国(境)失联党员恢复组织关系

因出国留学等各种原因长期失联且已被党组织停止党籍的党员,恢复组织关系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做好相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