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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会如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5-26

根据党章和党内选举办法的规定,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可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党员和群众信任拥护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的主要程序为:

(一)准备工作


(1)换届请示:支部委员会就换届工作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获得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

(2)酝酿提名: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酝酿提名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人选,必要时可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应按不低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与上级党委(总支)沟通。

对党员人数较少、党员推荐意见较为集中的党支部,在征得分党委(总支)同意后,也可在支部大会上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名,形成较为集中的意见后,直接进行选举。

(3)准备工作报告:上一届支部委员会应对任期内的主要工作进行总结,并听取党员的意见。工作报告可以形成书面稿,也可以形成简要提纲。


(二)选举工作

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均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会议一般由上一届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议程包括:

(1)上一届支部委员会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提出对下一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建议;

(2)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全体党员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对于会前没有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直接进行选举的,应组织全体党员根据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对人选进行酝酿提名,形成较为集中的意见);

(3)宣布选举办法,说明选举名额;

(4)从非候选人中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5)发放选票,填写选票,进行投票;

(6)清点选票,宣布选举结果。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从支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注意:

1.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2.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4.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5.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6.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7.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8.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三)后续工作


(1)成员分工: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在书记主持下,进行成员分工。

(2)报告结果:将支部换届选举结果和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书面报告上级党委(总支)。

(3)更新信息:上级党委(总支)批准支部选举结果后,应将书记人选集中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选举材料(参考样张)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委会会议主要讨论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安排部署,发展新党员,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以及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等问题。

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与制度

(一)集体领导制度

所谓集体领导,对于党支部来说,就是凡属重大问题,如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支部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等,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将其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员人数少,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二)表决制度

其基本原则是: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表决者不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主要形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表决和无记名表决等。支委会在决定重要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把不同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或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最后按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执行。

(三)工作报告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因此,支委会要定期向上级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查总结当前的中心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总结党的自身建设情况;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意见,等等。